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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12

發表時間:2012/11/2 11:00:5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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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典型行業二:金融保險業】

【例題·計算題】某市商業銀行2008年第3季度有關業務資料如下:

(1)向生產企業貸款取得利息收入600萬元,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8萬元。

(2)為電信部門代收電話費取得手續費收入14萬元。

(3)7月l日購進有價證券300萬元,其中包括購進中發生的手續費2萬元,到期未支付的利息收入8萬元(已收到),9月28日以460萬元賣出(已扣除賣出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2萬元)。

(4)7月1日向某生產企業發放定期貸款3 000萬元,貸款年利率5.6%,期限2年,9月30日,生產企業未向銀行支付利息。

根據以上要求回答下列問題:

(1)發放貸款業務應交納營業稅;

(2)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3)有價證券買賣應繳納營業稅。

『正確答案』

(1)發放貸款業務應交納營業稅=(600+8)×5%+3 000×5.6%÷4×5%=32.5(萬元)

(2)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14×5%=0.7(萬元)

(3)有價證券買賣應繳納營業稅=[(460+2)-(300-2-8)]×5%=8.6(萬元)

知識點鏈接:

一般貸款業務、典當、金融經紀業等中介服務,以利息或手續費收入全額確定營業額,對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差額為營業額。

1.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2.融資租賃業務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

3.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余額計稅(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從事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暫免征收)

營業額=賣出價(不扣除任何費用)-買入價(不含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間的利息和股利收入)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同大類不同品種的金融商品買賣出現正負差,同一納稅期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以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讓下一個會計年度。

4.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5.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6.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

7.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特指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收入。但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要征稅。

8.外匯轉貸業務營業額按照(國稅發[2000]6號)的規定確認。

(1)各銀行(不包括中國銀行)總行。各分支機構各算各個,余額納稅,差額總行抵補。

(2)中國銀行總行:各分支機構全額納稅,利息支出總行統一減除。

9.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過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申報繳納營業稅。(權責發生制改為收付實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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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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