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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案:
(1)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或:本案中,A公司雖未在加工承攬合同上簽章,但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且B公司已經接受,加工承攬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張加工承攬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違約金的主張可以獲得支持。A公司未按加工承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獲得支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A公司作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4)D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為人超越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蓋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空白委托書及合同專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權,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以D公司為保證人的保證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
3、答案:
(1)盡管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支票未記載收款人,但該支票仍然有效。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甲公司已授權乙公司在收款人欄內補記收款人,因此,該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賬戶存取款項的行為有符合有關規定。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丙公司與甲公司未發生任何業務活動,因此,乙公司在該支票上填寫丙公司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項,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屬于出租或轉讓賬戶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其次,應當由丙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存款人出租和轉讓賬戶的,除責令其糾正外,還應當對該行為發生的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并沒收出租和轉讓賬戶的非法所得。
(3)首先,丁銀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出到賬資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屬于見票即付票據,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二是,根據有關規定,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銀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資金的行為,屬于延壓和截留客戶資金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丁銀行應當按延壓金額每天萬分之五計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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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