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三)、設立公司失敗的后果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會對公司設立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如何承擔發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項費用應當由發起人承擔?
A、發起人趙某因公司設立事務而發生的宴請費用
B、發起人錢某就自己出資部分所產生的驗資費用
C、發起人孫某為論證公司要開發的項目而產生的調研費用
D、發起人李某值班時亂扔煙頭將公司籌備組租用的房屋燒毀,籌備組為此向房主支付的5萬元賠償金
答案: D
解析:凡是為公司成立事宜而發生的費用,都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本題中,趙某、錢某和孫某為公司設立而發生的宴請費用、驗資費用或者調研費用,都是為了公司的設立而承擔的,因此應該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李某扔煙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其個人承擔。本題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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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