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建設用地使用權
1.登記生效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生效條件。
2.地役權
(1)地役權的設立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的從屬性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相分離單獨轉讓,不得單獨設定抵押。
(3)地役權的不可分性
地役權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或僅僅以一部分而單獨存在。
(4)地役權的效力
①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5)地役權的消滅
如果地役權人濫用地役權或者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2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權消滅。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
(1)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只是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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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