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
(一)設立程序
1.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2.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設立程序
(1)審查批準。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2)取得營業執照。
(3)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4)證券公司①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②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③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④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⑤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⑥停業、解散、破產,⑦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與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實繳資本)
1.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2.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
3.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