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3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的知識點基礎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十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或者代理資格所造成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有權人的承認而生效,也可以因有權人的不承認而不生效。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0周歲(含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不含18周歲)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法律后果
特殊:①純獲利益的合同自然有效(例如接受捐贈)
②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自然有效(例如買零食)
③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合同的人有催告權,法定期限為1個月。予以追認的,合同有效;1個月內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不生效)
(二)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1.無代理權: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效力:
(1)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與無代理權的人簽訂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①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
②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③在催告開始至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但是,表見代理除外。
(三)表見代理和表見代表
表見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了代表權限,但是善意相對人基于外在表現(如法定代表人證明)相信其有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而與之訂立合同從事交易,此時,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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