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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權的分類
1. 所有權和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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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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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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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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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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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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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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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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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物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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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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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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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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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物權:一般只能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法律的依據和所有人的授權,不能行使處分權。
2.有期物權:如果是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存在。在合同終止后,這種物權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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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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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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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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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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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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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擔保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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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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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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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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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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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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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物權(追求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是占有和利用標的物的實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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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權(不以對物的實體的利用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蘊含的交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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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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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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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物權,它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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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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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有明確的存續期間,通常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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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債權實現時,擔保物權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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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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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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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對物進行有形的支配,而以無形支配為滿足(特例:留置權、質權也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必要,但這種占有是權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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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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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權均將確定地、終局性地歸于消滅,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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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標的物毀損、滅失、被征用,可以從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中行使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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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
區別:
(1)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p131)
(2)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p131)
(3)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公示方法為或交付或登記。(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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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