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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與組成。它是由債權人依據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一個行使債權、破產參與權和決議權的機構。它既是一個清理債權債務的決議機構,又是一個監督機構。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兩個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2.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及約束力。(重點掌握)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做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或者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進行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對上述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5.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督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助于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債權人會議職能的有效執行,并在債權人會議閉會期間對破產程序進行日常必要的監督??梢?,債權人委員會是破產程序中的破產監督人。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做出決定。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借款;(5)設定財產擔保;(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8)放棄權利;(9)擔保物的取回;(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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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