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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97)
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第一節 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
狹義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法律性質與特征
有價證券 | 票據持有人的權利融合于證券本身。 |
設權證券 | 票據一經制作,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確立。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而是創設權利。 |
貨幣證券 | 給付的標的是一定數額的貨幣 |
要式證券 | 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的形式 |
無因證券 | 當票據設立或作成后具有獨立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與產生或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票據的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 |
流通證券 | 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 |
文義證券 | 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記載的文義為準 |
提示證券 | 行使票據權利,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時,必須提示票據 |
返還證券 | 當持票人在向票據債務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據金額的全部給付時,必須將此票據交還給付款人,以示票據上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 |
三、票據的種類
《票據法》將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1.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本票是銀行本票。
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于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注意】區分誰支付,什么時候付
四、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1.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特殊: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所在國的法律)。
2.出票地法律
(1)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
(2)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3.行為地法律
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地法律。
4.付款地法律
(1)票據的提示期限;
(2)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
(3)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
(4)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
5.出票地法律或付款地法律
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適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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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