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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權的分類(重點掌握)
1.所有權和他物權。按照權利人是對自有物享有物權還是對他人之物享有物權,可以將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即所有權,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由他物權人對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人,義務主體是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他物權的主體是非所有人。
第二,權利內容不同。所有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而稱為“完全物權”。而他物權的內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他物權的內容受限制及不完全,主要表現為:首先,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權后,一般只能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法律的依據和所有人的授權,不能行使處分權。非所有人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正當行使其權利。如果他物權是通過合同的方式確立的,并且合同對權利的行使設有明確的限制,則非所有人還必須依據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由于他物權在內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因此它又被稱為“限制物權”。其次,非所有人享有的他物權,如果是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存在。在合同終止后,這種物權隨之消滅。所以他物權也被稱為“有期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根據物權設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權可以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謂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權。我國《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他物權。《物權法》第1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在于:
第一,支配的價值不同。用益物權以追求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是占有和利用標的物的實體的權利,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價值,因此又稱為實體物權;擔保物權則不以對物的實體的利用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蘊含的交換價值,是一種價值權。
第二,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用益物權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從屬性;擔保物權為從屬物權,它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并且隨著主債權的存在、轉讓、消滅而發生變動。
第三,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往往有明確的存續期間,通常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確定的。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債權實現時,擔保物權隨之消滅。
第四,占有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權的行使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因用益物權人如不占有標的物即無法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而擔保物權則不同,它的內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換價值,即在債務不履行時對擔保物的變價優先受償,因而可不必對物進行有形的支配,而以無形支配為滿足。雖然留置權、質權也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必要,但這種占有是權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并不是對標的物的利用。
第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毀損、滅失、被征用,因而得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時,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即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從而擔保物權人可以從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中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在用益物權,無論其標的物滅失的原因如何,用益物權均將確定地、終局性地歸于消滅,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補。
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形態所作的區分。不動產物權是指以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是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是以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是動產物權。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是指在權利之上設立的物權,如權利質權等。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而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權利質押的設立和變更,也要采取法律規定的方式(或交付或登記)。
二、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法的概念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l款的規定,物權法是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法律。物權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物權法通過調整靜態財產關系來確立物上支配秩序;通過物權變動制度來調整動態經濟關系,以保障權利人真正享有權利;通過建立第三人保護制度來維護交易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章主要介紹的是我國《物權法》的內容,即狹義的物權法。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重點掌握)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物權法始終的、反映物權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和規律的最根本規則。它是研究、制定、適用物權法的出發點。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應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種類法定。一方面,物權的具體的類型必須要由法律明確確認,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物權,當事人約定法律關系變動時,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物權的種類,而不得創設新的物權類型;另一方面,當事人也不得通過約定改變現有法律規定的物權類型。(2)內容法定。物權的內容必須要由法律作出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不符的物權,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相悖的物權。物權法定原則對物權種類予以限制的目的旨在保護物權人的權利受到尊重,并進而保護交易安全。
3.物權公示原則。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變動必須依據法定的公示方式予以公開,使第三人能夠及時了解物權的變動情況,獲得社會承認和法律保護。我國《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公示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對物權人和第三人的意義。對物權人而言,物權的公示是物權人獲得法律承認的過程,也是其物權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如果物權的變動未能進行公示,法律并不承認其具有排他的效力。由于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等效力,對第三人具有較大的影響,又因為物權是對世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公示要件才能成立。任何當事人都不得僅僅通過不公開的協議而創設某項物權,否則,就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危害交易的安全。(2)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礎具有公信力。所謂公信,就是指對于通過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來的權利狀態,并與登記權利人進行了交易,對這種信賴法律就應當予以保護,即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凡是因信賴登記所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進行的交易,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我國《物權法》第16條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簿的公信力,即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第106條確立了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這些規定均是物權公信原則的體現。
物權公示的方法,原則上采用兩種,即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
物權公示的效力。從各國(地區)的立法規定來看,存在兩種不同的立法例:(1)公示生效主義。依這種立法例,當事人間以變動物權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如果欠缺相應的公示,則該法律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更不能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種立法例賦予公示較強的法律效力。(2)公示對抗主義。依這種立法例,當事人間以變動物權為目的的法律行為,雖未經登記或交付,但在當事人間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只不過此物權變動的效果不得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這種立法例強調尊重當事人關于移轉動產或不動產物權所達成的協議,同時也注重對善意一方當事人在非因其過錯而未進行交付或者登記的情況下的利益保護。
(三)物權的保護
1.物權保護的含義。物權的保護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采用法律規定的各種方法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維護物權人的利益,保障權利人的權利。
2.物權保護的途徑?!段餀喾ā返?2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3.確認物權的請求權。確認物權的請求權,是指利害關系人在物權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時,有權請求確認物權歸屬、明確權利內容。《物權法》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4.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指基于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當物權人的權利被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時,有權請求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
(1)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段餀喾ā返?4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2)消除危險請求權?!段餀喾ā返?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3)恢復原狀請求權。《物權法》第36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4)損害賠償請求權?!段餀喾ā返?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5.物權保護的方式。物權法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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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