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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行為)的協議(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與債的關系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原因。此外,能夠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還包括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
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不同的特征:
(1)合同之債是雙方或多方之債,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引起:
(2)合同之債是意定之債,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之債是任意之債,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任意設定;
(4)合同之債是平等之債,當事人互為權利人和義務人。
三、合同的分類
按有無對價 | 有償合同 | 買賣、租賃、承攬合同 |
無償合同 | 贈與合同、自然人之間不約定利息的借款合同 | |
按法律是否對名稱有規定 | 有名合同 | 《合同法》分則 |
無名合同 | ||
按是否交付標的 | 諾成合同 | 買賣、租賃合同 |
實踐合同 | 保管、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 |
按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 | 要式合同 | 融資租賃、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合同 |
不要式合同 | ||
按主從關系 | 主合同 | |
從合同 | 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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