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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的評估報告
一、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的評估報告及其特點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報告還具有自身的特點,主要體現在評估目的和價值類型上:
(一)評估目的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報告,是為財務報告服務的。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報告更多受限于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其特殊的評估目的導致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報告與其他目的的評估報告,不能相互代替使用。
(二)價值類型
《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中將價值類型劃分為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其他價值類型。市場價值以外的其他價值類型包括在用價值、投資價值、清算價值、殘余價值和特定用途價值等。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的價值類型是公允價值(這個概念和資產評估中的概念內涵不同)或特定價值。這些價值類型在理解為相對應的評估價值類型時,應該符合相應的會計準則計量屬性規定的條件。
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的評估報告的特別要求
(一)與企業會計準則和審計規范的協調與要求
注冊資產評估師與企業和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的必要溝通,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并充分理解會計準則或相關會計核算、披露的具體要求。
(二)會計準則和相關法規修改時的要求
由于會計準則和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在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時無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進行說明。對沒有完全遵守本指南的相關要求進行說明和披露。
(三)評估程序或條件受到限制時的要求
在評估程序或條件受到限制,注冊資產評估師無法確信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時,不得出具評估報告,還應當提醒委托方關注公允價值或會計準則涉及的特定價值計量的可靠性。
(四)評估方法與前期不一致時的說明與要求
當選擇的評估方法與前期采用的評估方法不一致時,應當在報告中描述相應的變動并說明變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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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