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房產稅法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占用土地的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2.征稅范圍
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3.計稅依據和稅率
采用定額稅率(有幅度的差別稅額)
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O.3~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4元。
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
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
法定減免: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房產稅法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價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1.房產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房產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2)房產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
(3)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2.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3.計稅依據和稅率
從價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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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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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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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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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租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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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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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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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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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比例: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例題·單選題】應納房產稅的一幢房產原值500000元,當地規定的房產稅扣除比例為30%,則該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為( )元。
A.6000 B.4500 C.4200 D.125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房產余值=500000×(1-30%)=350000元,房產稅=350000×1.2%=4200元
4.房產稅的減免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性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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