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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57)
第五節 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及其特點
1.定義: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權利上設立的他物權。
2.種類: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3.特征:
(1)優先受償性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從屬性
擔保物權的設立、移轉及消滅,均從屬于債權。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 最高額抵押)。
(3)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完全受償之前,可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權利,擔保物的價值變化及債權的變化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整體性。
【注意】債權部分消滅時,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權的“全部”行使權利。
【注意】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4)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二)擔保合同
1.流質契約的禁止
(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押契約的禁止
(2)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質契約的禁止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的無效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
(三)擔保物權的效力
1.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2.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
(1)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①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例題·多選題】A向B借款50萬元,C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在B的要求下,A又請求D對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償債期滿后,甲無力償還。如果兩項擔保對擔保責任均沒有約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B可以要求C承擔50萬元的擔保責任
B.B可以要求D承擔50萬元的擔保責任
C.B只能要求C和D各承擔25萬元的擔保責任
D.因為沒有約定,D和C均不承擔擔保責任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四)擔保物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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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