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法律特征
1.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
2.票據行為是一種獨立行為。(某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3.票據行為是一種無因行為。
(二)票據行為的種類
分類行為具體解釋
主票據行為出票簽發并交付
只有主票據行為依法成立,票據才能有效。
從票據行為背書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連續背書)
提示出示票據、主張請求權
分為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
承兌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
只有遠期匯票需要承兌。
付款提示票據、要求付款人付款
付款后,票據法律關系消滅。
退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兌遭到拒絕;或付款人避而不見、破產、死亡使得付款承兌不能實現
追索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書人等)行使追索權
保證對票據責任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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