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用地管理
(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
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重要考點)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1)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上述方式的,才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2)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制度
(三)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
1.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2.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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