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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52)
二、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概述
國家所有權(全民所有)是指以國家的名義享有的所有權,即國家對國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唯一性和統一性)
(2)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 ①礦藏、水流、海域 ②城市的土地 ③無線電頻譜資源 ④國防資產 |
非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 | ①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②野生動植物資源 ③文物 ④基礎設施 ⑤農村和城郊的土地 |
【例題·多選題】(2009年多選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所有權只能屬于國家的有( )。
A.自然資源 B.野生動植物資源
C.無線電頻譜資源 D.國防資產
E.基礎設施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3)國家所有權的取得:積累、交易、稅收、沒收、贖買、征收、罰款等方式取得。
(4)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國家所有權在行使方式上必須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國家投資的企業
2.國家所有權的保護
(二)集體所有權
主體 |
城鎮集體、集體的全體成員 |
客體 |
①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
內容 |
必須由集體組織的成員進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
行使 |
(1)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
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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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所有權
私人對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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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