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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73)
五、房地產產權登記管理
(一)地產產權登記
1.設定土地權利登記
(1)一般情況均為 “30日”——一般是合同或批準等為起點
(2)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土地使用權的 “15日”
【注意】以劃撥方式取得,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30日內,持建設單位用地批準書申請土地預登記;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中有關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注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30日內;成片土地開發用地采取一次出讓、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每期付款后30日內。
【例題·單選題】(2005年)采取一次出讓、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成片土地開發用地的,受讓方應當在( ),持相關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A.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
B.每期付款后30日內
C.每期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后15日內
D.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全部支付后15日內
『正確答案』B
2.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
(1)一般情況均為 “30日”
(2)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以及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 “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即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后30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地產變更登記發證后15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稅費繳納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等申請變更登記。
3.注銷土地權利登記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者農業集體經濟所屬成員依法轉為城鎮居民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
(4)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
(5)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
(二)房地產產權登記
凡在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屋,都必須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房屋管理機關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
(三)房地產抵押登記
1.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登記生效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2.房地產抵押登記—— 登記生效
(1)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2)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3)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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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