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和分配:
1.變價。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2.分配。破產財產應當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總稱。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2)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3)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4)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5)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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