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法(熟悉)
1.建筑許可。包括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項內容。
(1)施工許可。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①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土地使用證。
②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不是全部。
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注意前后順序。
⑤有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⑦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⑧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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