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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100)

發表時間:2011/11/25 13:18: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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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00)

二、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是金錢債權,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法律特征

1.票據權利是為直接得到票據金額而設立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又稱票據的第一次請求權,而追索權一般是在行使付款請求權后才使用的權利,故稱為票據的第二次請求權。

2.票據權利必須是依票據才能行使的權利。只有取得票據,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是一種只對票據行為的關系人行使的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種類

1.付款請求權

指票據的債權人依法要求票據的債務人(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

)按票據上所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2.追索權

(1)當票據簽發后,在法定時限內,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時,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拒絕承兌

(2)票據已經到期,在法定時限內,持票人向票據付款人或承兌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絕時,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權。——拒絕付款

(3)票據雖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據的付款人或承兌人已經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實質上已無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破產、無錢

(4)當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時,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死亡、逃匿

(四)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記憶)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對價。

【解釋1】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解釋2】持票人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特殊】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總結】

【例題·單選題】甲偷盜所得某銀行簽發的金額為5000元的銀行本票一張,并將該本票背書送給女友乙作生日禮物,乙不知該本票系甲偷盜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銀行付款。假設銀行知曉該本票系甲偷盜所得并送給乙,對于乙的付款請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銀行應當支付

B.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應拒絕支付

C.雖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銀行應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應拒絕支付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消滅

票據
對象
起點
時間
商業匯票
出票人、承兌人
到期日
2年
銀行匯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個月
追索權
前手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
6個月
再追索權
前手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日
3個月

【提示】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持票人仍可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其權利歸于消滅。下列有關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遠期匯票中,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起3個月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1)遠期匯票中,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據此,A正確,B錯誤;(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據此,C正確;(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據此,D正確;(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3.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喪失,依票據法規定所為的行為。例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采取做出拒絕證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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