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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公司財務、會計
一、財會會計工作的法律要求
1.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3.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二、利潤分配
1.彌補虧損。
2.扣除支付違反稅法繳納的滯納金和罰款、違反合同繳納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支付沒收的財物損失等。
3.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金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向股東分配紅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紅利。
三、公積金的用途
1.用途: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2.兩個不得
(1)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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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