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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06)
第六節 法律責任
《票據法》規定了三種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例題·綜合題】A公司為支付B公司的貨款,于2008年6月5日給B公司開出一張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獲此匯票后,因向C公司購買一批鋼材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發現C公司根本無貨可供,完全是一場騙局。于是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 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獲此票據后,并未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款,而是將該匯票又背書轉讓給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獲此匯票時,不知道C公司以欺詐方式從B 公司獲得該匯票,且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況,即于2008年7月1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在對該匯票進行審查之后即拒絕付款,理由是:
(1)C公司以欺詐行為從B公司獲取票據的行為屬于無效票據行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該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無效票據。隨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書,交付予D公司。
【問題】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詐行為為由拒絕向D公司支付票款?為什么?
(2)A公司開出的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是否為無效票據?為什么?
(3)D公司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可以向本案的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正確答案』
(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詐行為為由拒絕向D公司支付票款。因為,D公司屬于善意持票人,其并不知道C公司從B公司取得票據的行為無效,而無權轉讓該票據。此外,D公司獲得的票據,不屬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之情形。因此,依照《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通過欺詐行為從B公司獲得票據的事由而拒絕向D公司支付票款。
(2)A公司開出的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不屬無效票據。因為,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付款日期為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其未記載這一內容,并不導致票據的無效,而是適用《票據法》有關付款日期的規定。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匯票,即為見票即付的匯票。
(3)D公司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在取得做成的拒絕證明后,即可向本案中的A 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之一或數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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