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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56)
四、宅基地使用權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及特征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為目的,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特征:(1)是農村居民特有的權利,即農民集體的成員才有資格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2)該權利是農村居民以“戶”的名義取得的權利;
(3)該權利可以繼承。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及變動
1.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2.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
五、地役權
(一)地役權概述
1.定義: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他物權。其中,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動產稱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動產則稱為供役地。
【注意】不同于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最低標準,地役權是高標準。
2.特征:
(1)具有從屬性(不同于其他的用益物權的獨立性)和不可分性。
①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②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④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⑤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2)地役權不以占有他人土地為內容或目的,只是要求對方應盡某種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如:取水權、通行權、眺望權等)
(3)有期限的物權。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權的設定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先承包,再地役,需同意
(三)地役權的消滅
1.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2)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2.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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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