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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企業破產法概述
一、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各種債務,并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的一種法律事實。企業破產法是調整因企業破產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企業破產法一般包括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兩個方面的內容。實體規范主要有破產界限、破產財產及其清償、破產債權等;程序規范主要有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債權人會議、和解整頓等。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債務關系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的最終公平實現,維護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利益,保障正常的經濟秩序。
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要公正解決債務清償問題,保障社會經濟制度,實現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就必須有一種與原有的民法債權制度和民事訴訟與執行制度不同的特別法律制度來調整,這就需要企業破產法來解決。
二、中國企業破產立法的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8月27日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也稱破產原因,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做出破產宣告的法律事實。對破產界限規定的寬或者嚴,不僅涉及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保護的平衡,而且還會涉及破產企業數量的多少,社會失業職工的多少,影響到社會經濟秩序。
我國企業法人破產的界限有二:一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產且其資不抵債易于判斷的情況;二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同時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破產但其資不抵債不易判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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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