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4】破產案件的受理
1.破產案件的受理是裁定受理日(不是送達之日)
2.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
3.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債權申報中: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2)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4)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5)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1)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18)有擔保債權也應該申報
3.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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