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監督
1.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2.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3.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1)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國務院所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4.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國資委、財政部)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5.根據2015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一是,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要通過劃撥現有商業類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注資組建,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提篼國有資本回報為主要目標,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等方式,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或者選擇具備一定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集團改組設立,以服務國家戰略、提升產業競爭力為主要目標,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和資本整合等,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
二是,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關系。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明確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授權的內容、范圍和方式,依法落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職權。
三是,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關系。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建立財務管控模式,重點關注國有資本流動和增值狀況;或者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建立以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為主的管控模式,重點關注所出資企業執行公司戰略和資本回報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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