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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資產評估基礎預習輔導(28)
第五章 房地產評估
第一節 房地產評估概述
一、土地的特性
(一)土地的供給
1.自然供給
(1)含義:供給人類可利用的土地數量。
(2)自然供給土地的5個條件。
2.經濟供給
(1)含義
在自然供給范圍內,對土地進行開發、規劃和整治,滿足不同需求的土地供給。土地的經濟供給的直接變化是指某種用途的土地數量絕對面積的變化
土地的經濟供給的間接變化是指單位土地面積上集約率的變化。
(2)特點
①土地的經濟供給是有彈性的。
②土地的經濟供給會受人類社會活動的影響。
(二)土地的特性(掌握)
1.土地的自然特性
(1)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位置的固定性決定了土地價格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征。
(2)土地效用的永續性
只要土地使用得當,土地的效用即利用價值會一直延續。
(3)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
(4)土地質量的差異性。
土地的位置不同,造成了土地之間存在自然差異,此差異導致土地級差地租的產生。
2.土地的經濟特性
(1)土地經濟供給的稀缺性
土地經濟供給的稀缺性,與土地總量的有限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質量的差異性等有關。
(2)土地產權的可壟斷性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可以壟斷。由于土地具有可壟斷性,因此,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讓渡時,就必然要求實現其壟斷利益,在經濟上獲得收益。
(3)土地效益的級差性。
土地質量的差異性→不同區位土地的生產力不同→經濟效益上具有級差性。
(4)土地利用的多方向性
一塊土地的用途是多種的,可以作為商業用地、工業用地、住宅用地及其他用途。土地利用的多方向性客觀上要求在房地產估價中需要確定土地的最佳用途。
二、土地使用權
(一)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1.城市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國有土地所有權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流轉。但使用權可以轉讓,因此地價一般是土地使用權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首次交易)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含義
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采用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應該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拆遷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3.國務院確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掌握)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業用地 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 50 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 40 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4.土地使用權出讓到期續期的相關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法律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非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土地使用權二次交易
1.土地使用權轉讓
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剩余年限(原來規定的出讓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凡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2.土地使用權出租
指土地使用都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時,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3.土地使用權抵押
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隨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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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