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四節 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和特征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種票據。
特征:
1.匯票關系的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遠期匯票必須經過承兌。--商業匯票必須承兌
4.匯票除了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情況,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規定上一般只有見票時付款的情況。
二、匯票的種類
以匯票簽發人身份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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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匯票:必須經過付款人或其委托的銀行承兌。承兌匯票又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銀行匯票:匯款人將款項交存銀行后,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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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到期日的記載方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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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期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
(2)遠期匯票:①定日匯票②計期匯票(出票日后一定期間為到期日)③見票定期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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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記載權利人的方式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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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名匯票(抬頭匯票)(2)指示匯票(3)無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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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關系人的不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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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匯票: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分別為三個獨立的行為主體時,即三者身份不發生任何重疊時的匯票。
(2)變式匯票: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中有一個兼任數個票據當事人身份的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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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匯票的主票據行為--出票
1.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匯票上未記載該事項的,匯票無效。
(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2.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若欠缺記載,并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而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加以確認。
(1)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
(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或者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的有( )。
A.收款人名稱
B.付款人名稱
C.出票人簽章
D.付款日期
『正確答案』D
四、匯票的從票據行為
(一)背書
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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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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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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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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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記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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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件背書(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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