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一章法學基礎知識的知識點經濟犯罪,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五節 經濟犯罪
一、犯罪構成
1.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了解)
(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2)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
(3)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二、刑罰和刑罰的種類
主刑
(1)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2)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
附加刑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驅逐出境。
注意: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罰金、沒收財產是刑罰
【例題·多選題】(2009年多選)根據《刑法》的規定,附加刑有( )。
A.警告
B.罰款
C.剝奪政治權利
D.沒收財產
E.管制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4種附加刑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三、經濟犯罪
1.基本特點:
高危害性;復雜性;智能性;隱形性;動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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