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概述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特征
與其他企業組織相比,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從組織形式上看,合伙企業是契約式組織。合伙企業的實質是一種合同行為,它是依據聯結合伙人之問合作關系的合伙合同確立下來的。《合伙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在合伙企業中,合伙協議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合伙人必須依照合伙協議出資、執行事務、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因此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2.從責任形態上看,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合伙企業債務不同于合伙人個人債務,但是,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各普通合伙人有義務以其出資之外的個人財產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區別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的最基本的特征。如果部分普通合伙人代為清償了債務,便取得代位求償權,可以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償其多分擔的部分。
3.從人員結構上看,合伙企業人員結構相對穩定,普通合伙人變動不自由。由于普通合伙人享有與企業經營管理有關的權限,并且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這就決定了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權與經營權聯系緊密,企業有著較強的凝聚力。在這種情況下,普通合伙人的變動對于其他合伙人甚至企業的債權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此法律對普通合伙人的變動有著嚴格的限制。這也體現出合伙企業的人合性特征。
(三)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合伙企業法是調整合伙企業在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企業內部生產經營與組織領導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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