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3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的知識點基礎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十八、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一)價格調整的履行
1.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2.賣方責任(付款方有利):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3.買方責任(付款方不利):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二)代為履行
1.定義: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2.代為履行的情形:
(1)向第三人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此時,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承擔。
(2)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注意】合同具有相對性,不論是向第三人履行,還是由第三人履行,責任只約束債務人和債權人。
(三)提前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如果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則不得拒絕。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應全部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則不得拒絕。此時,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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