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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51)
(四)所有權的行使和消滅
1.行使
(1)所有權人直接行使
(2)所有權人授權他人行使: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消滅
(1)所有權客體滅失。
(2)所有權主體消滅。
(3)所有權被依法轉讓。
(4)所有權被拋棄。
(5)所有權被依法強制消滅。
【注意】絕對消滅:該財產已不復存在(第一點)
相對消滅:一方喪失了所有權,但同時另一方則取得了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第二三五點)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 | 征用 | |
目的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 |
對象 | 僅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 不動產和動產 |
補償 | 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②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
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后果 | ①征收是財產所有權發生了變化; ②不存在返還的問題。 |
①所有權沒有變化,使用權暫時發生變化 ②如果標的物沒有滅失,則仍需要返還給權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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