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股票交易制度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三)在創業板上市交易的條件(二板)
1.發行人首次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條件
經營期限(1)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提示】按公允價值折股的,經營時間從變更之日起算。
經營 狀況(1)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提示】僅凈利潤數額達標還不夠,還要看盈利趨勢。
經營狀況(2)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提示1】最近1年凈利潤和營業收入均要達標。
【提示2】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非經常性損益包括: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等項目。
【提示3】營業收入增長率看最近2年情況。
營業收入增長率=(本年營業收入-上年營業收入)÷上年營業收入
凈資產狀況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股本底限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2.創業板對發行人資產的要求:
(1)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
(2)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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