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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
(一)工程結算的依據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發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3)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二)工程結算的內容和方式
1.工程結算的一般內容。
(1)按工程承包合同或協議預支工程預付款。
(2)按照雙方確定的結算方式開列月(或階段)施工作業計劃和工程價款預支單,預支工程價款。
(3)月末(或階段完成)呈報已完工程月(或階段)報表和工程價款結算賬單,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的計算內容包括:①以已完工程量和對應工程量清單或報價單的相應價格計算的工程款;②設計變更應調整的合同價款;③本期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④根據合同允許調整合同價款原因應補償給承包人的款項和應扣減的款項;⑤經過工程師批準的承包人索賠款;⑥其他應支付或扣回的款項等。
(4)跨年度工程年終進行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盤點和年終結算。
(5)單位工程竣工時,編寫單位工程竣工書,辦理單位工程竣工結算。
(6)單項工程竣工時,辦理單項工程竣工結算。
(7)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編寫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
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2.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
(2)分段結算與支付。
(三)竣工結算的編制
竣工結算是在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在原合同造價的基礎上,將有增減變化的內容,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方法與規定,對原合同造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編制確定工程實際造價并作為最終結算工程價款的經濟文件。
竣工結算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四)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1.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3)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2.工程合同價款的調整。
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發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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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