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七節 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法律責任
二、偷稅的法律責任
1.偷稅定義: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
2.處理: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欠稅的法律責任
1.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滯納金;
2.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但最長期限為15日;
3.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4.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四、騙稅的法律責任:1-5倍
五、抗稅的法律責任:1-5倍
六、稅務行政復議
1.管轄:
(1)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做出的稅務具體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申請:60日
3.受理:復議期滿或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15日,提起行政訴訟
4.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延長最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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