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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會議類型
(1)年會:每年一次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擇題)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數減至4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E.董事認為必要時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選項A由于董事人數不足 “5人”;選項C最大股東李某持有股份超過了10%,選項E應該是董事會認為必要時才可以。
2.召集: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董事)——監事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3.通知
(1)年會:20日前
(2)臨時股東大會: 15日前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4)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決議
(1)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不是全體)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內容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例題·多選題】(2009年)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下列事項中,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的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與其他公司合并
C.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D.變更公司名稱
E.變更公司住所
『正確答案』ABC
(3)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使用
某股東享有的表決權=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所持股份數
【例題·多選題】(2010年)根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選舉( )時,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實行累積投票制。
A.董事
B.經理
C.監事
D.董事長
E.監事會主席
『正確答案』AC
5.簽名: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二)董事會
1.組成
(1)人數:5~19人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鏈接】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3)職工代表:可以有職工代表
(4)任期與職權:同有限責任公司
2.會議召集: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3.出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4.表決:
(1)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
5.會議記錄
(1)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鏈接】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
(2)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例題·單選題】(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委托( )代為出席。
A.其他董事
B.經理
C.監事
D.近親屬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三)經理
(四)監事會(同有限責任)
1.組成:不得少于3人。(同有限責任)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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