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3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的知識點基礎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十六、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一)定義
在訂立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一方當事人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
特征(注意與無效合同作區分)
1.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合同,也可以請求變更該合同,還可以既不請求撤銷也不請求變更該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
3.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經撤銷權人提出申請,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該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時起滅失。
(二)情形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三)行使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歸于消滅。
2.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四)被撤銷的合同的效力和結果
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就將產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被撤銷的合同效力滅失的時間與無效合同效力滅失的時間是相同的。財產后果,與由于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無效合同的財產后果相同。
十七、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1.總原則(注意答題三層次)
(1)可以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仍不能確定的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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