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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考試輔導:長期投資性資產評估
第四節 其他長期性資產的評估
一、其他長期性資產的構成
1.定義
指不包括在流動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外的資產。
2.構成
主要包括長期性質的待攤費用和其他長期資產。
二、其他長期性資產的評估
㈠其他長期性資產能否作為評估對象取決于它能否在評估基準日后帶來效益。
㈡其他長期性資產評估值要根據評估目的實現后資產的占有情況和尚存情況,而且與其他評估對象沒有重復計算的現象存在。
按此原則,其他長期性資產的不同構成內容應采取不同的評估和處理方法。
㈢開辦費
1.只有在籌建期間評估,才存在開辦費的評估問題;
2.在籌建期間評估開辦費的價值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計算其評估值。
㈣其他長期待攤費用
1.理論上
根據企業的收益狀況、收益時間及貨幣時間價值,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等因素確定評估值。貨幣時間價值因素1年內的不予考慮,超過1年的根據具體內容、市場行情的變化趨勢處理。
2.實踐上
如果物價總水平波動不大,可以將其賬面價值作為其評估價值,或者按其發生額的平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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