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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59)
(三)抵押權的設立
【例題·多選題】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甲乙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在抵押期間,甲擅自便將該批布匹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丙,并已交貨付款完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甲與乙之間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無權取得對該批布匹的所有權
C.乙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受讓人丙的所有權
D.乙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丙的所有權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1)選項A: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2)選項B: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3)選項CD: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只是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PK出租 |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口訣:誰在先,誰優先 |
轉讓抵押物 | 1.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
保全抵押物 |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步驟:要求停止→恢復價值或擔保→提前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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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