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資產評估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經典練習
(六)
甲公司(本題下稱“甲”)向乙公司(本題下稱“乙”)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付款方式等內容,并要求乙在2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傳真列明的條件并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2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并要求乙增加供貨數量和訂立合同書確認合同內容.乙在未簽訂合同書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亦未及時支付貨款.三個月后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二者發生糾紛.
問題:
(1)試述甲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3)如果甲、乙事先沒有特別約定,那么甲在未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是否承擔貨物滅失的風險?為什么?
(4)如果乙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并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乙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時,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利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 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況下把付款義務轉移給了丙,事后將此事通知了乙,甲是否可以免除對乙的付款義務?為什么?
正確答案:
(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該傳真缺少價格條款,甲邀請乙報價,還不具有要約性質.
乙接受甲傳真列明的條件并按期報價的性質屬于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例中,乙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合同條件,并通過報價使合同價格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按期復電同意乙的報價,同時要求增加供貨數量和訂立合同書確認合同內容,應視為新要約.
(2)通常情況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合同尚來成立.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入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書簽字或蓋章之前,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例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并未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甲應當承擔貨物滅失的風險.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本案中,乙向甲交貨后,貨物滅失風險應當由買方甲承擔,不管其是否支付了貨款.
(4)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
(5)甲不可以免除對乙的付款義務.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況下將債務轉讓于丙,該轉讓對乙不生效,所以甲仍需向乙承擔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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