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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95)
第六節 證券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交易所的概念
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目前,我國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開業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開業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二、證券公司
(一)設立程序
1.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2.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設立程序
(1)審查批準。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2)取得營業執照。
(3)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4)證券公司①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②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③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④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⑤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⑥停業、解散、破產,⑦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與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實繳資本)
1.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2.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
3.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
(三)證券公司的業務經營與監管規則
1.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3.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4.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5.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6.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7.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11.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12.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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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