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二節 增值稅法和消費稅法
一、增值稅法
(一)增值稅的概念、分類和特征
1.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的增值因素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
2.增值稅的分類
區分標準:扣除項目中對外購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同。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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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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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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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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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購入固定資產價款一次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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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09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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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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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購固定資產只允許扣除當期折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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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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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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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固定資產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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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99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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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稅的主要特征
(1)排除了對同一產品重復征稅的現象。
(2)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3)增值稅按照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額,每經過一環節征收一次,因此增值稅適用廣泛,具有普遍性、連續性、合理性的特點。
(4)有利于生產協作化的發展。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征稅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有形動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注意】避免造成稅收負擔不平衡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1】自產、委托加工肯定是視同銷售
【總結2】購進的要看去向:防止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
用于投資、分配、贈送,即外部移送--視同銷售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抵扣環節中斷--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兼營非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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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既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又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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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
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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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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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主業: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
【注意】不同點: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務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往往可以分開進行核算。
特殊情況:
①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雖然混合,但是分別計算
(三)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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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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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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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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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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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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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批發或零售貨物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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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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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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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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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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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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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稅的稅率
基本稅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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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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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稅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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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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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出口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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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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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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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五)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1.銷項稅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注意1】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注意2】價外費用不包括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③同時符合承運部門將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和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④代為收取的符合有關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銷項稅額的計算: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注意】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一定為"不含稅銷售額"
普通發票"銷售額"一定為"含稅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2.進項稅額
以票抵稅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計算抵稅 ①外購免稅農產品:進項稅額=買價×13%
②外購運輸勞務:進項稅額=運輸費用×7%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記憶)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上述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3.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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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
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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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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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 |
(六)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納稅期限
(1)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3)納稅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分別納,經批準匯總
(2)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
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規定
(1)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2)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3)最高開票限額為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4.專用發票的領購使用范圍
專用發票只限于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但一般納稅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領購使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虛開專用發票;②私自印制專用發票;③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④借用他人專用發票;⑤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⑥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⑦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⑧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5.專用發票的開具。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6.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的用途:
基本聯次:發票聯(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和記賬聯(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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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