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五章 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三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概述
(一)管理對象、內容和原則
1.管理對象: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1)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2)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 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2.遵循的原則:
(1)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2)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3)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二)管理體制
分級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行政單位(具體管理)
(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管理
1.資產配置管理
(1)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 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2)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2.資產使用管理
(1)行政單位 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行政單位 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3)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 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不是絕對禁止,需要批準
【例題·單選題】(2009年)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時,必須事先上報( )審核批準。
A.同級人民政府
B.上一級業務管理部門
C.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D.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行政單位 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資產處置管理
(1)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2)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3)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概述
(一)適用范圍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1.適用:
(1)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2.不適用:
(1)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3)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例題·多選題】(2008年)下列單位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有( )。
A.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B.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C.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D.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
E.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管理;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依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管理。
(二)管理原則
1.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
2.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比行政單位多了此條
3.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
4.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管理體制
三層次:
1.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
2.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3.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四)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
1.資產配置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2)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3)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規定程序報批;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2.資產使用管理
(1)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2)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3)加強風險控制
3.資產處置管理
(1)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2)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 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事業單位出租、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 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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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