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3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的知識點基礎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十一、締約過失責任
1.定義: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因有過錯而違反了締約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使另一方遭受損失時,應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2.情形:(選擇題)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十二、有效的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有效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的合同。
【注意】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效力待定、無效和可撤銷的合同,雖然成立了但是并不一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有效條件
1.當事人符合法律要求的資格。
(1)自然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簽訂純粹獲利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法人:具有法人資格。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三)合同生效的期限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附條件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特殊: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3.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解釋】一定會到的是“期限”,不一定會成就的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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