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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特征:
(1)訂立的合同必須是雙務合同;
(2)當事人所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
(3)雙方所負合同債務均已屆履行期限;
(4)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記憶)
1.行使的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辯權人的權利和義務:除了應負舉證責任外,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有權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
3.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后履行義務方未提供擔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義務方提供適當擔保后,先履行合同義務方應當恢復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義務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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