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的計量
新準則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所謂可收回金額指資產銷售凈值(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使用價值(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二者中的較高者。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是認定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以及確認資產減值損失的關鍵,在實務中需要企業管理者對此進行職業判斷。
(1)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凈額的確定。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確定主要在于公允價值的確定。新準則規定,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主要有以下三種:(1)以銷售協議價作為公允價值;(2)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該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即買方出價作為公允價值;(3)上述兩項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應以最佳信息的估計數作為公允價值。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后,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便可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企業根據上述規定仍無法可靠估計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2)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該現值應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以及最終處置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率
由此可見確定現值關鍵是對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壽命、折現率三要素的確定。對此,新準則也作出了明確的相應的規定:第一,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確定。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為基礎,凈現金流量的確定包括持續使用中預計產生的現金流量與為使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和持續使用過程所必須的預計現金流出之差;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資產所收回的現金流量與所支付的現金流量之差。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通常應根據資產未來期間最有可能產生的現金流量進行預測。采用期望現金流量法更為合理的,應當采用期望現金流量法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采用期望現金流量法,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根據每期現金流量期望值進行預計,每期現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種可能情況下的現金流量乘以相應的發生概率加總計算。第二,使用壽命的確定。準則要求企業管理層對資產剩余使用壽命期內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預算或預測,要求不考慮未來可能發生、尚未作出的承諾事項(如所得稅的現金流量),進行最佳估計。第三,折現率的確定。折現率應當是反映當前市場貨幣時間價值和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該折現率是企業在購置或者投資資產時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折現率的確定通常應以該資產的市場利率為依據;無法從市場獲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計折現率。替代利率可以根據加權平均資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關市場借款利率作適當調整后確定。估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通常應當使用單一的折現率;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對未來不同期間的風險差異或者利率的期限結構反應敏感的,應當使用不同的折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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