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二節 有關票據的法律關系
一、票據法律關系(票據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的簽發和流通轉讓等過程中,根據相應的票據法律規范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就是指在票據的簽發和流通轉讓過程中,通過實施法律行為,取得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主體既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法人,還可能是國家。
(二)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
客體只能是一定數額的金錢,而不是某種物品。
(三)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
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票據法律關系內容:一類是付款請求權和付款義務;另一類是追索權與償付義務。
二、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規定,與票據行為有聯系,但非票據行為本身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1.因時效期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的關系;
2.對于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者,正當權利人向其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的關系等。
三、票據的基礎關系
票據的基礎關系,并不是票據法律關系,它是作為產生票據法律關系的事實和前提條件而存在于票據法律關系之外的一種關系,它是產生票據法律關系的基礎。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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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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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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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性
票據基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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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票據當事人之間接受某種票據的原因依據的基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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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購銷合同關系
【解釋】A公司向B公司購買貨物,向B公司開具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取得票據后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之后AB兩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因為質量問題解除了,但是不影響票據關系的存在,C公司依然可以向承兌銀行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C公司被拒絕付款,可以向A、B公司、承兌銀行行使追索權。
【特例】(299頁)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可進行抗辯。
【解釋】A公司向B公司購買貨物,向B公司開具了一張匯票,之后AB兩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因為質量問題解除了,A可以對B抗辯,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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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性票據基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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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匯票或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基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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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如銀行)與出票人(存款人)雙方訂有委托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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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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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授受票據以及票據的有關事項為內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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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原因關系存在,然后在發出票據之前,還要就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項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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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單選題】張某向李某背書轉讓面額為10萬元的匯票作為購買房屋的價金,李某接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張某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合意解除,則張某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請求李某返還匯票
B.請求李某返還10萬元現金
C.請求從李某處受讓匯票的第三人返還匯票
D.請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據上的款項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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