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五節 建設工程合同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區別于承攬合同的特征: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項目,并非一般的加工定作物。
2.承包方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并須在注冊資本、技術人員、裝備、資質要求等方面具備一定條件。
3.建設工程合同受到國家更加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1. 按照建設工程的環節劃分,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
2. 按照建設工程的標的劃分,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總承包合同、單項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注意】
1.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一)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方式
1.建筑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于需要采取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當事人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合同。對不適于招標投標的才可以直接發包。
2.招標方發布招標公告的行為被視為要約邀請,投標方向招標方提出自己的工程報價和其他承包條件的行為被視為要約,招標方擇優選定中標者,并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被視為承諾。
(三)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應當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立項批準后,再根據立項編制投資計劃并報有關國家計劃部門進行批準。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一般都屬于國家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
三、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責任
勘察、設計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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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2.因勘察人、設計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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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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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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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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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損失和實際費用。
3.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4.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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