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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1.破產宣告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宣告企業破產。
2.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3.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二、破產清算(變價和分配)
1.分配
(1)破產財產應當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產程序的終結
1.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2.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破產法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特別注意:
【舉例】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了100萬元的借款合同,債務人以自己100萬元的房產提供抵押,當債務人破產的,那么債權人就稱為“別除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包含債權優先和順序在后物權優先)。
【舉例】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了100萬元的借款合同,第三人以100萬元的房產提供抵押,當債務人破產的,那么債權人享有第三人的抵押權人不能稱為“別除權人”,但第三人的擔保責任不免除,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按照比例清償,不足的部分由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如果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那么第三人可以預先申報債權。
【舉例】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了100萬元的借款合同,第三人以100萬元的房產提供抵押,當第三人破產的,那么債權人享有第三人的抵押權仍然稱為“別除權人”,此時可以向第三人申報債權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優先受償,不足清償的部分再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第三人就自身清償的部分可以通過管理人向債務人要求清償。
如果債務人此時也破產了,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債務人和第三人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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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